上海财经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上海财经大学2024年
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开展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两部一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地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第三条 我校对取得上海财经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为本科批次)。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21个市(省、区)]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加分幅度最高为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4.专业(类)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外语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无选考外语语种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请考生根据身体状况,谨慎填报就读专业。
9.按照平行志愿调档考生,如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均将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本科专业6500-715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外发布为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渠道,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 021-65903479,电子邮箱:zb@mail.sufe.edu.cn,微信公众号:上财本科招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电子邮箱:jjjc@mail.sufe.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